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监控录像,40岁的家政女工骑自行车上班时突然摔倒,由于头部着地受重创,成了植物人。她究竟是怎么受伤的,将其送往医院的好心人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肇事者?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指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补充了重要证据后最终锁定这名好心人就是肇事者。2012年7月1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俞宗文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家政是指家庭事务的管理。“政”是指行政与管理,它包含有三个内容:一是规划与决策;二是领导、指挥、协调和控制;三是参考、监督与评议。
2011年11月14日早上7点钟左右,安徽省合肥市40岁的家政女工胡某某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到雇主家做家政,不料悲剧就在这天早晨发生。几个小时后,胡某某的爱人接到了一个,让他立即赶到医院,说胡某某被车撞了。当爱人赶到医院时,胡某某已经不能开口讲话,此后也没能醒过来。
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就成了植物人?胡某某的家人根据医院的监控录像找到了将胡某某送到医院的两男一女俞宗文夫妇和他们的一位工友。2011年11月20日,俞宗文在听说新闻媒体报道此事后,也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事故并非自己所为。
据俞宗文向警方交代,他们夫妻两人当天早上沿本市四里河路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逆行赶去做工,看到胡某某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就从旁边超了过去,刚走出几十米远,听老婆讲后面有人摔倒了。他热心地停车让老婆去扶那个女的,自己则在一边拦车,后来碰到工友周某某,三人一起将伤者送到了医院。后来见伤者伤情严重需要转院,自己手头又有事,就离开了。俞宗文还向警方透露,当时还有一辆可疑的面包车超了过去。
好心的俞宗文,可疑的面包车,一时间该案迷雾重重,但警方经过侦查,还是认定俞宗文就是真正的肇事者,后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2月27日,案件移送到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戴勇负责承办此案。
戴勇审查相关证据发现,在胡某某遇到意外的时间点上,案发路段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时除了俞宗文夫妇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并没有其他可疑车辆经过,当然也没有发现俞宗文所说的可疑的面包车,其他路人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俞宗文的工友周某某证实,在案发现场他听见俞宗文说这件事也不是我一个人的责任。当时路过的蒯师傅还听见扶着伤者的女的对男的讲叫你早上不要带这些东西,你非要带等等。
虽然所有的疑点都指向了好心人俞宗文,但戴勇综合全案分析认为,现有的证据认定俞宗文就是肇事者还不够充分,特别是俞宗文骑着电动自行车与胡某某同向行驶时是怎样将其撞倒的,卷宗材料没有交待清楚。戴勇想起修改后的刑诉法已经将侦查实验笔录列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于是在将该案退查时建议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以补充相关证据。
在戴勇的指导下,公安机关利用俞宗文当天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和车后所绑的工作工具,通过实验证实,俞宗文车上绑的瓷砖切割机右侧顶端能撞到同向骑自行车的胡文菊左侧臀部,而胡文菊左侧臀部上有明显伤痕,且两者形状吻合。拿到了侦查实验笔录,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戴勇心里有底了:好心人就是肇事者。
2012年3月26日,庐阳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起诉书就事发经过进行描述时说,事发当天,俞宗文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座载其妻子陶某某,车后架横向捆绑一台96cm长瓷砖切割机,在超越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胡某某时,其车后捆绑的切割机撞到胡某某左侧臀部外侧,致胡某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俞宗文未保护现场,也未及时报警,将胡某某送至附近医院后驾车逃逸。经鉴定,胡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属重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俞宗文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时妨碍了被超越车辆的正常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俞宗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俞宗文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所有证据能得出俞宗文犯交通肇事唯一、确切的结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俞宗文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宣判后,俞某不服提出上诉。7月11日,合肥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